案件还原
2021年9月14日上午,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,发现一餐饮店存在随意倾倒、抛洒、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,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,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终止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并结合实际情况,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,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元的罚款。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,自愿放弃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的权利,接受行政处罚决定,并自行缴纳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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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,“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:(一)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;(二)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”。
2、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57号)第十六条,“……禁止随意倾倒、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”。第四十二条,“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,随意倾倒、抛洒、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,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环境卫生)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人有以上行为的,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”。